3月31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及时到达现场测温。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一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条例规定,用户不得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不得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开启锁闭阀;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违反本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